案例|“CT核心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可以设为实质性要求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4-01-21 17:24:03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3年6月9日,某市公立医院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以下简称CT)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8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把“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CT主机同一品牌”设为实质性要求,并规定“必须实质性响应,不实质性响应的将作无效处理”。 投标人A公司认为,采购项目要求“核心部件与CT主机为同一品牌”无非是考虑核心部件与CT主机的兼容性,核心部件与CT主机均为市场上通行产品,各个厂商生产时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也要遵循与其他品牌设备兼容的要求。上述设置违反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A公司于6月20日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7月10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CT核心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可以设为实质性要求吗?

专家点评

医疗设备采购要求确保性能稳定及后期维护质量,属于正常需求,可从产品技术服务要求来实现,对产品的兼容性、性能指标,或者对维护周期、人员、响应及时性等提出具体要求。

“CT核心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不可以设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临沂市人民医院招标中心主任吉利侠认为,本案中,要求核心部件和主机为同一品牌,实质上指向了某些特定大型企业,单一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受到了排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虽然CT核心部件与主机同一品牌不可以设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但采购文件可以对供应商投标设备的兼容性、后期维护等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兼容性、后期维护等因素进行评审。”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曹扬博士说,市面上CT厂家存在使用其他品牌球管的情况。本案中,招标文件通过相关设置从品牌上限制CT生产厂家公平竞争,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条款的设置或者要求来实现项目目标,比如X线球管及高压发生器的球管有效热容量,该参数属于CT核心参数,可通过参数的设置满足项目采购需求。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郝俊飞介绍,现在市面上某些CT也采用第三方球管。另外,近年来不少国外CT厂商已在国内建立工厂组装整机,国内也有些厂家生产CT。如果要求CT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和主机为同一品牌,限制了竞争。

综上,本案中将“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与 CT主机同一品牌”作为实质性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该实质性要求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深耕采购,死磕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公共采购在线大学堂!请扫码关注——采购学园,新鲜的“图说政采”等你来看!

采购学园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